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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秘书配套管理制度,促进南沙区市场主体质量提升,持续优化南沙区营商环境,日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秘书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共24条,在市场主体登记秘书的服务内容,探索香港公司秘书规则衔接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下面一起来看看~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秘书服务,推动市场主体完善内部治理,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南沙区内从事市场主体登记秘书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登记秘书包括自然人秘书和专业服务机构秘书。
南沙区内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是否设置市场主体登记秘书,不受干涉。
市场主体登记秘书接受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委托,为其提供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确认、信息公示、信用修复、收递法律文件、管理市场主体档案、联络政府部门等服务。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行政审批)、综合行政执法、投资促进、税务、民政、港澳工作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秘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服务原则】
市场主体登记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行业自律】
鼓励市场主体登记秘书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为准则,引导广大成员守法诚信开展相关活动,维护成员合法权益,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与港澳地区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的交往和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第七条【自然人秘书】
南沙区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可以自愿指定或者委托一名在广州市内常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担任其市场主体登记秘书:
(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市场主体具有劳动用工关系的人员。
前述人员担任市场主体登记秘书的,近三年内无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等不良信用记录。
市场主体登记秘书可以由符合前述第一款、第二款条件的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担任。
第八条【专业服务机构秘书】
在南沙区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可以自愿委托下列一家经依法设立的专业服务机构担任其市场主体登记秘书:
(一)会计师事务所;
(二)律师事务所;
(三)主要从事商务秘书服务经营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前款第(一)(三)项专业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包含“商务秘书服务”项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市场主体登记秘书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司法部相关文件等关于业务范围、专职职业的规定。
第九条【探索引入香港专业服务】
探索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香港公司治理公会会员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粤港澳大湾区执业律师在南沙区提供市场主体登记秘书服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条【市场主体登记秘书服务人员的基本要求】
从事市场主体登记秘书的自然人或者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市场主体登记、公司治理、信用管理、财税管理等服务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诚信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机构市场主体登记秘书的基本要求】
在南沙区从事市场主体登记秘书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登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者备案实际经营场所位于南沙区内;
(二)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
(三)近三年内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秘书服务内容】
市场主体登记秘书可以根据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委托提供以下服务:
(一)代表市场主体沟通、联络市场主体登记及信息公示等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接收或者递交与市场主体登记及信息公示有关的法律文件;及时关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的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等失信信息,依法申请信用修复;及时关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的市场主体是否被标记除名状态的信息,及时协助消除除名状态或办理注销登记;
(二)依法及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确认等手续,严格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申请文书规范及登记机关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对市场主体的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配合登记机关做好有关实名认证工作,熟练运用网上办理、电子签名等数字化手段,提高办理的规范性、准确度,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年度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并自有关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依法应当自主公示的相关信息;
(四)妥善保管市场主体有关的材料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主体登记、日常检查、法律文书等材料;未直接保管前述材料但知晓存放地点的,应当配合政府部门检查;
(五)代表市场主体接受登记机关依法问询并及时答复;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与市场主体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市场主体登记秘书可以按照约定为市场主体提供合规管理等服务,指导市场主体防范经营风险,推动市场主体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治理制度。
第十三条【人员服务规范】
从事市场主体登记秘书服务的自然人按照以下规范提供服务:
(一)熟悉市场主体登记、年报提交等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熟练运用全程电子化登记;
(二)主动明示市场主体登记秘书身份,接受、配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服务规范事项。
第十四条【机构服务规范】
从事市场主体登记秘书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按照以下规范提供服务:
(一)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亮照经营,并以合理方式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
(二)与委托人依法订立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权利义务、服务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三)严格按照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以规范形式和法定程序办理委托人的市场主体登记业务;
(四)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落实主体责任;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虚假登记,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做好防范和查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服务规范事项。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从事市场主体秘书服务的自然人、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
(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市场主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服务;
(五)实施或者协助、纵容市场主体实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及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市场主体登记;
(六)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信用修复、消除除名状态等业务时故意拖延办理进度,虚构、捏造、隐瞒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或者告知的补正意见;
(七)非法泄露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以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
(八)拒绝依法配合相关部门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提供保管的文件资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市场主体登记秘书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市场主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市场主体登记秘书信息采集及共享】
市场主体在指定或者委托市场主体登记秘书后及时办理网上自主备案,在设立登记时已指定或委托市场主体登记秘书的可以一并填报相关备案信息。
市场主体登记秘书为自然人的,如实填报以下信息:
(一)姓名;
(二)身份证号码;
(三)经常居住地地址;
(四)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五)为市场主体提供的专业服务事项。
市场主体登记秘书为专业服务机构的,如实填报以下信息:
(一)机构名称;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其他代码;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四)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五)为市场主体提供的专业服务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上级部门在登记注册相关信息化系统中增加市场主体登记秘书信息采集功能或者通过区相关信息化系统完成采集,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采集的信息通过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共享至区内有关单位,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配合。
第十七条【停止服务或信息变化】
市场主体登记秘书停止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通知市场主体及时更换市场主体登记秘书,并妥善做好文件资料等交接。
市场主体登记秘书信息发生变化的,市场主体通过相关信息化系统及时变更备案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网上自主办理信息变更备案的便捷途径,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配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系统提醒等方式提示、指导市场主体办理相关信息采集和变更,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配合。
第十八条【服务与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对从事市场主体登记秘书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加强业务指导,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免费业务培训;
(二)建立市场主体登记秘书服务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制度,根据机构、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三)督促市场主体登记秘书服务机构建立并执行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依规收费、执业记录等制度;
(四)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秘书落实本办法及服务规范相关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并依法查处市场主体登记秘书服务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将发现的案件线索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依法将市场主体登记秘书服务机构、人员不良信用信息依法推送到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采取限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惩戒措施;
(七)依托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运用大数据比对分析等技术手段,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市场主体登记秘书推行“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检查为辅”的监督管理模式;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属地镇街对从事市场主体秘书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守法经营等情况进行评估,提供行政指导,对外公示评估结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分类动态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会同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建立市场主体登记秘书信用管理档案,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归集市场主体登记秘书实名认证、办理登记、提交年度报告、配合政府部门监督检查、保持联系电话更新等信息,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信用记录并及时动态更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开展市场主体登记秘书信用评价,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实行差异化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市场主体登记秘书可以通过约谈警示、提醒告诫等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并通知其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免费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鼓励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对遵守本办法、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登记秘书(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给予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在评优评先评奖中给予倾斜,在市场主体登记业务中提供便利化服务等鼓励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设置市场主体登记秘书的市场主体可以采取在信用评价中增加相应分数、支持优先参与改革试点等鼓励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对设置市场主体登记秘书且三年内诚信守法的市场主体提供金融服务便利。
第二十一条【信用约束】
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认定失信的市场主体登记秘书,在办理许可审批等工作中,对市场主体登记秘书严格审核、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市场主体登记秘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依法予以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被列为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自主选择】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市场主体登记秘书为其提供服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服务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制度衔接】
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市场主体登记秘书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南沙区集群注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南沙投资股指期货配资网